美国EPA批准关于中止使用石棉的限制的最终规则(40 CFR 721.11095)

  美国环境保护局(EPA)发布了最终规则(40 CFR 721.11095),限制石棉的中止使用。最终规则于2019年6月24日起生效.
  
  EPA已经颁布了一项规则,以确保在没有EPA审查的情况下,任何已中止使用的石棉都无法重新进入市场。 最终规则新增了40 CFR 721.11095章节。 被确定为石棉(见注)的化学物质应申报用于以下任何重大新用途的制造(包括进口)或加工:
  
  粘合剂,密封剂,屋顶和非屋顶涂料;
  
  弧形滑槽;
  
  搅拌器附加垫片;
  
  水泥制品;
  
  挤压密封胶带和其它胶带;
  
  乙炔瓶填料;
  
  摩擦材料;
  
  高档电纸;
  
  硬纸板;
  
  导弹衬垫;
  
  包装;
  
  管道包裹;
  
  强化塑胶;
  
  屋顶油毡;
  
  燃料电池和电池的分离器;
  
  乙烯基石棉地砖;
  
  编织产品;
  
  其它建筑产品;
  
  石棉的任何其它用途。
  
  但是,重大新用途不包括以下内容:
  
  用于生产氯化钠和氢氧化钠的隔膜;
  
  用于化学制造的垫片;
  
  石油钻探设备中的制动块;
  
  汽车售后市场的刹车/衬片;
  
  其它车辆摩擦材料;
  
  其它垫片;
  
  7.40 CFR 763.165中确定的应继续被禁止的石棉产品的制造(包括进口)或加工。
  
  另外,有意制造(包括进口)或加工有重大新用途石棉的人应遵守通告要求和程序(40 CFR 721.25)。
  
  注:按照15 U.S.C. 2642(3)的定义,石棉是指温石棉,青石棉,铁石棉,直闪石棉,透闪石棉和阳起石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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