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制定《进口明胶等产品应检的输出国官方证明要求》

  2019年5月23日,台湾地区“卫福部”发布FDA食字第1081301383号公告,制定《输入明胶及其衍生物、其他动物胶与消化蛋白质及其衍生物产品供食品用途应检附输出国官方证明文件》,于2019年8月1日生效。内容包括:
  
  1.进口明胶及其衍生物、其他动物胶与消化蛋白质及其衍生物产品供食品用途的,应随附含有可供人类食用或符合输出国食品安全卫生相关规定等同意义字句的输出国官方证明文件;
  
  2. 证明文件内容须包含明胶及其衍生物的来源(制成原料,来自皮、骨或鱼鳞等);
  
  3. 实施范围为进口税则及货品分类号下的3503.00.10-4项、第3503.00.20.00-2项、第3503.00.90.90-8项以及第3504.00.11.00-2项下的产品。
  
  更多详情参见: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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