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拟进一步修订食品接触塑料条例

  2017年4月29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了第2017/52号条例,修订并修正了与食品接触的塑料及其物品的第10/2011号条例。这项修订将于2017年5月19日开始分两期实施。相关贸易商应注意这一发展变化,因为这会影响塑料食品包装制造商以及向欧盟出口食品的出口商。

  可以回顾2011年1月15日发表的第10/2011号条例框架,其涉及了用于多种材料多层包装的塑料,而不仅仅是盖子中的纯塑料和塑料垫圈(见此前经修订的2002/72/EC指令)。

  第10/2011号条例规定了塑料食品接触材料的组成,值得注意的是其允许用于制造塑料食品接触材料的物质的“欧盟清单”。 2011年的条例中还规定了对这些物质的使用的限制,并规定了确定塑料材料和物品的合规性的规则。

  第10/2011号条例适用于以下方面:
  仅由塑料制成的材料和制品及其零件,;
  通过粘合剂或其他方式粘合在一起的塑料多层材料和物品;
  有涂层印制和/或覆盖于其上的上述材料和制品;
  在盖子和封闭件中形成垫圈的塑料层或塑料涂层,且与盖子和封闭件一起组成的一套两层或多层不同类型的材料;
  多层材料和制品中的塑料层。

  离子交换树脂、橡胶和有机硅不包含在框架条例的范围。相反,条例涉及由聚合物制成的塑料材料和制品,该聚合物可能添加了添加剂或其他物质并能够作为最终材料和制品的主要结构成分。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关注某些物质的健康风险,即,用于制造塑料的该物质可以通过塑料食品接触材料的迁移而转移到食物中。

  只有第10/2011号条例附件一所列的物质,即所谓的授权物质的“欧盟清单”,才可以有意用于制造塑料材料中的塑料层。欧盟清单列出了:单体或其他起始物质; 添加剂(不含着色剂); 聚合物生产助剂(不含溶剂); 和从微生物发酵获得的大分子。

  欧盟清单可以通过具体程序进行修改,其中包含由欧洲食品安全局执行的风险评估程序。该风险评估包括在最不可预见的使用条件和毒性下食品接触材料
潜在的迁移。根据风险评估,授予的任何授权应当包括该物质的特性(例如,适用于该物质的特定迁移限制)和任何适用的限制。

  限制是使用某种物质的具体要求,例如要求仅在PET塑料中使用某种物质,或者某种物质不得应用于与某些脂肪食品接触的物品。
  自2011年发布以来,第10/2011号条例已经进行了八次审查。该条例的最初六项修正集中在附件一所列的授权物质。第七次修正,即第2016/1416号条例,在进一步修正附件一的授权物质上具有重要意义,其澄清并更正了一些定义。
  现在新的第2017/752号条例修改了第10/2011号条例的附件一,二,三和四。新条例载有香港交易员应注意的若干重大变化,例如:

  授权的物质清单中添加了六种新物质;
  关于镍的具体迁移的新条目,在附件二第1点中将其限制在不超过0.02 mg / kg。新增了镍之后,食品接触塑料中具有特定迁移限制的重金属数量达到了9个;
  附件三(表明符合整体迁移限制的食物模拟分配)第4点表3的编辑方式出现变更,信息以表格表示以便参考;
  替换了具有特定迁移限制的10种物质的残留含量要求。
  第2017/752号条例于2017年5月19日生效。然而,镍的具体迁移的限制将于2019年5月19日生效。
  第2017/752号条例允许在这些修正生效之前符合第10/2011号条例的食品接触塑料在2019年5月19日之前进入市场。因此,这些产品可以保留在市场上,直到库存用尽。
  请点击以下连接,仔细了解第2017/52号条例。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article/Regulatory-Alert-EU/Food-Contact-Plastics-Regulation-Subject-to-Further-Amendments/baeu/en/1/1X2ZT68A/1X0AAAZ7.htm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