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制定宠物食品病原微生物与有害健康物质种类及安全容许量标准

  2015年8月5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牧字第1040043099A号令,订定“宠物食品病原微生物与有害健康物质种类及安全容许量标准”。

  宠物食品病原微生物与有害健康物质种类及安全容许量标准

  第 一 条  本标准依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之四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本标准用词,定义如下:
  一、黄曲毒素含量:指B1、B2、G1及G2含量总合。
  二、ppb:指每公斤所含微克数。
  三、ppm:指每公斤所含毫克数。
  第 三 条  宠物食品不得含有下列病原微生物:
  一、沙门氏菌(Salmonella)
  二、李斯特菌(Listeria monocytogenes)
  三、致病性大肠杆菌(Pathogenic Escherichia coli)
  四、产气荚膜梭菌(Clostridium perfringens)
  第 四 条  宠物食品之黄曲毒素含量不得超过20 ppb。
  第 五 条  宠物食品之重金属含量不得超过下列基准:
  一、砷:2 ppm。
  二、镉:2 ppm。
  三、铅:5 ppm。
  四、汞:0.4 ppm。
  第 六 条  宠物食品之农药残留含量不得超过下列基准:
  一、阿特灵及地特灵(Aldrin and Dieldrin):0.01 ppm。
  二、虫必死(BHC):0.01 ppm。
  三、滴滴涕(DDT):0.1 ppm。
  四、安特灵(Endrin):0.01 ppm。
  五、飞布达(Heptachlor):0.01 ppm。
  第 七 条  宠物食品之保存剂及抗氧化剂含量不得超过下列基准:
  一、衣索金(Ethoxyquin)、丁羟甲苯(Butylated hydroxytol-uene, BHT)及丁羟甲醚(Bu-tylated hydroxyanisole, BHA)含量总和:150 ppm,且衣索金不得超过75 ppm。
  二、亚硝酸钠:100 ppm。
  第 八 条  宠物食品之有害化学物质含量不得超过下列基准:
  一、三聚氰胺:2.5 ppm。
  二、丙二醇:猫用之宠物食品不得检出。
  第 九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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