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4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食安输发0724第5号通报:近日,根据2014年3月28日发布的食安输发0328第10号通报(于2015年7月16日修正为食安输发0716第2号通报),对中国生产的养殖虾实行监视检查。
1.对象食品:中国生产的乌龙茶及其加工品(仅限于简单加工)
2.检查项目及检查频率
(1)对于中国制造并出口的乌龙茶,实施货物保留,针对其中的茚虫威含量,指导进口商实行自主检查。
(2)将中国生产的乌龙茶加工品(包括茚虫威在内)的监视检查频率提高至30%。对于注册检查机关无法指导进口商实行自主检查的,应采取相应的行政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