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0年7月4日以后,欧盟将对烟花爆竹企业 实施强制性认证要求,未通过CE认证的烟花产品将不允许在欧盟市场流通。
烟火制品应该由制造商根据它们的用途、使用目的、危险水平和噪音水平来分类。在第十条中提到的评审机构应该根据第九条的评估程序将此分类作为评估内容的一部分。应按下列方式分类:
(a)烟花
第一类:具有极低风险性,极低噪音且用于室内建筑物等封闭地方的烟花。
第二类:具有低风险性,低噪音且用于室外的烟花。
第三类:具有中等危险性,以及产生的噪音不致影响人们的健康且用于室外空旷地方的烟花。
第四类:具有高危险性,以及产生的噪音影响人们的健康,并且只有专家才能使用的烟花,此类烟花一般只作为专业应用。
(b)舞台用烟火制品
T1类:具有低危害性的舞台用烟火制品。
T2类:具有专业知识才能使用的舞台用烟火制品。
(c) 其他烟火制品
P1类:具有低危险性,且不同于烟花和舞台用烟火制品的烟火制品。
P2类:具有专业知识才能使用,且不同于烟花和舞台用烟火制品的烟火制品。
国内烟花爆竹分类
烟花爆竹根据产品的结构和燃放后的运动形式将产品分为以下14类
喷花类:燃放时以喷射火苗、火花为主的产品。
旋转类:燃放时主体自身旋转但不升空的产品。
升空类: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产品。
旋转升空类:燃放时自身旋转升空的产品。
吐珠类:燃放时从同一筒体内有规律地发展射出多颗彩珠、彩花、声响等效果的产品。
线香类:用装饰纸或薄纸筒包裹装烟火药或在铁丝、竹杆、木杆或纸片上涂敷烟火药形成的产品。
烟雾类:燃放时以产生烟雾效果为主的产品。
造型玩具类:产品外壳制成各种形状,燃放时或燃放后能模仿所造形象或动作;或产品外表无造型,但燃放时或燃放后能产生某种形象的产品。
摩擦类:用撞击、摩擦等方式直接方式直接引爆主体的产品。
小礼花类:燃放时放置在地面,从主体内发射(单筒内径<76mm)并在空中爆发出珠花、声响、笛音或飘浮物等效果的产品。
礼花弹类:弹体从专用发射工具(发射筒内径≥76mm)并在空中爆发出各种光色、花型、图案成其他效果的产品。
架子烟花:通过框架固定烟花位置,方向燃放的产品。
爆竹类:单个爆竹产品或多个爆竹组合而成的产品。
组合烟花:由多个单筒组合而成的烟花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