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电工委员会发布地板处理机标准IEC 60335-2-72:2021

  2021年7月12日,国际电工委员会发布标准IEC 60335-2-72:2021《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安全-第2-72部分:带有或不带有牵引驱动的商用地板处理机的特殊要求》。IEC 60335-2-72:2021标准以IEC 60335-2-72:2021 RLV标准形式提供,包含国际标准及其红线版本,内容显示了与前一版本相比对技术内容的所有变更内容。
  
  IEC 60335-2-72:2021规定了供室内或室外使用的商用电动驾驶式和电动手推式机器的安全性,用于以下情况:清扫地板;刷洗地板;地板干湿吸尘;地板抛光;在地板上使用蜡、密封产品和粉状清洁剂;冲洗地板。
  
  这些机器具有比侧面移动或周期性活动更线性的清洁活动。该标准仅适用于商用机器。以下列举了机器所适用的场所(并非所有),其中包括:
  
  (1)公共使用区域:如酒店、学校、医院等;
  
  (2)工业场所:如工厂、制造车间等;
  
  (3)零售店;如商店、超市等;
  
  (4)商业场所:如办公室、银行等;
  
  (5)除日常家务用途以外的所有场所。
  
  这些机器可能配备牵引驱动系统,涵盖以下电力系统:
  
  (1)内燃机;
  
  (2)满足单相器具的额定电压高达250 V,其他器具的额定电压高达480 V的电源驱动马达;
  
  (3)电池驱动的机器。电池驱动的机器可能配备有内置电池充电器。
  
  该标准不适用于:
  
  (1)家用地板处理器具(IEC 60335-2-10);
  
  (2)商用地板处理机(IEC 60335-2-67);
  
  (3)商用喷雾萃取机(IEC 60335-2-68);
  
  (4)带电动刷的商用干湿两用真空吸尘器(IEC 60335-2-69);
  
  (5)道路清扫车;
  
  (6)设计用于坡度超过20%的斜坡上的机器;
  
  (7)配备动力输出轴(PTO)的机器;
  
  (8)设计用于腐蚀性或爆炸性环境(灰尘、蒸汽或气态物)的机器;
  
  (9)设计用于收集危险粉尘(如IEC 60335-2-69中所定义)、易燃物质或灼热颗粒的机器;
  
  (10)设计用于车辆、船舶或飞机上的机器。
  
  该第五版标准IEC 60335-2-72:2021 RLV取消并替代2016年第四版IEC 60335-2-72:2016,并构成技术修订。与上一版相比,该版本包括以下重大技术更改(未列出轻微更改):
  
  (1)编辑和技术符合IEC 60335-1:2020;
  
  (2)将分条款重新排列为一致编号22.101至22.113。
  
  该第2部分将与最新版IEC 60335-1及其修订版结合使用。该部分是在该标准第六版(2020)的基础上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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