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发布关于童车、玩具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2020年11月4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简称“CQC”)发布关于童车、玩具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对CQC-C2201-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童车类产品》和CQC-C2202-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玩具》进行了修订。有关要求如下:
  
  一、CQC-C2201-2020主要修订内容
  
  1、1.5 细化认证技术负责人职责;
  
  2、4.1 增加“注”,明确单批次产品定义;
  
  3、6.2.1.1 删除ODM、OEM生产者、生产企业要有玩具设计资质要求;删除提交质量管理文件清单及相关授权文件要求;
  
  4、7.2.1 修改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和婴儿学步车的送样数量;
  
  5、8.1 删除表5的工厂界定码表;
  
  6、11 明确获证后监督周期为12个月;
  
  7、11.2 明确一致性检查要求;
  
  8、11.3增加监督抽样要求;
  
  9、附件1工厂质保能力要求1.1.3删除技术负责人经认证机构考核要求。
  
  二、CQC-C2202-2020主要修订内容
  
  1、1.5细化认证技术负责人职责;
  
  2、4.1 增加“注”,明确单批次产品定义;
  
  3、5.1.1 修改热源玩具、实验型玩具单元划分原则;
  
  4、6.2.1.1 删除ODM、OEM生产者、生产企业要有玩具设计资质要求;删除提交质量管理文件清单及相关授权文件要求;
  
  5、7.2.1 修改乘骑车辆玩具送样数量;
  
  6、7.4.1 修改型式试验期限;
  
  7、8.1 删除表8工厂界定码表;
  
  8、11 明确获证后监督周期为6个月;其中乘骑车辆玩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监督周期;
  
  9、11.2 明确一致性检查要求;
  
  10、11.3增加监督抽样要求;
  
  11、12.1 表9中塑胶玩具增加B类零部件“驱动机构”;
  
  12、附件1工厂质保能力要求1.1.3删除技术负责人经认证机构考核要求。
  
  三、实施要求
  
  本次细则修订不涉及证书换版。自2020年12月4日起,申请人需按照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申请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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