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环保署规定进口5种化学物质需提前通知

  美国环保署将在11月19日之前对一项拟议规则征求意见,该规则要求欲制造(包括进口)或加工以下任何一种化学物质,以用于本条例认定为重要新用途的人员,开始该活动至少90天前通知美国环保署(EPA):
  
  ·2-(2(甲基甲氧基单环)氨基)乙氧基)-乙醇(2-(2(methylcaboxymonocyclic)amino)ethoxy)-alcohol)(通用)(用作气体洗涤和废水除臭);
  
  ·甲醛与烷基芳基酮的聚合物(通用)(用作引发剂);
  
  ·丙二酸二己酯(propanedioic acid, 1,3-dihexyl ester)(用作化工中间体);
  
  ·丙二酸二环己酯(propanedioic acid, 1,3-dicyclohexyl ester)(用作化工中间体);
  
  ·丙二酸2,2-双(羟基甲基)- 1,3-二环己酯(propanedioic acid, 2,2-bis(hydroxymethyl)-, 1,3-dicyclohexyl ester)(用作化工中间体)。
  
  根据该规则,只有在美国环保署对该预先通知进行审查、作出适当的决定并采取该决定所要求的风险管控措施之后,才可以开始进口、制造或加工这些物质用作重要新用途。进口商必须证明这些物质的装运符合《有毒物质控制法》的所有适用规则和命令,包括任何重要新用途规则(SNUR)要求。此外,任何在11月19日或之后出口或欲出口这些物质的人都必须遵守《美国法典》第15卷第2611(b)节的出口通知规定,并且必须遵守《美国联邦法规》第40章第707部分D子部分中的出口通知要求。
  
  详情参见:https://research.hktdc.com/en/article/NTcxMzYxMTU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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