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修订《健康食品管理法》

  2018年1月24日,台湾地区法源法律网消息,台湾地区发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700007761号令”修订《健康食品管理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该法第13条,健康食品应以中文及通用符号显著标示下列事项于容器、包装或说明书上:

  一、品名;
  二、内容物名称,其为二种以上混合物时,应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别标示的;
  三、净重、容量或数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称,混合二种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应分别标明添加物名称;
  五、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条件;
  六、厂商名称、地址,进口者应注明国内负责厂商名称、地址;
  七、核准的功效;
  八、许可证字号、“健康食品”字样及标准图样;
  九、摄取量、食用时应注意事项、可能造成健康伤害以及其他必要的警语;
  十、营养成分及含量;
  十一、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的标示事项,第十款的标示方式和内容,由中央主管机关制定。

  更多详情参见: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5&NID=149661.00&kw=&TY=1,19,20,21,22&sd=2017-01-24&ed=2018-01-24&total=8239&NCLID=&ls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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